發文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文號:冀建法[2006]004號
發布日期:2006-01-04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冀建法[2006]004號
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各擴權縣(市)建設局,省直有關部門:
《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廳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
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市場行為,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活動中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對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勘察設計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記載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不良行為記錄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不良行為記錄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良行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權限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不良行為及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結果一并記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管理人員應當對不良行為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注冊執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實行累計備案制度,并納入信用檔案,作為對其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記錄:
㈠將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業務發包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的;
㈡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㈢在施工中對施工圖設計有重大變更或者變更后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未將變更后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即進行施工的;
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壓縮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
㈤涉及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改造工程未經原設計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進行設計,并未經施工圖審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㈥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八條 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記錄:
㈠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㈡資質證書已超過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資質仍從事業務活動的;
㈢出借、出賣、轉讓、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㈣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攬業務的;
㈤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業務的;
㈥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㈦將本單位業務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㈧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㈨采用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且沒有國家和省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并未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的;
(十)工程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圖審查不符合規定深度和簽字、蓋章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十一)與建設單位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及中標通知書的業務合同或者簽訂虛假業務合同的;
(十二)出具虛假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或者偽造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
(十三)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未發不合格通知書、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十四)工程設計企業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在施工前拒絕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的;
(十五) 本省勘察設計企業承擔業務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十六)外省勘察設計企業進冀承攬業務的合同未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的錯誤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八)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九條 注冊執業人員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記錄:
㈠以欺騙手段騙取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的;
㈡出賣、轉借、偽造、涂改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的;
㈢注冊執業證書超過有效期限,未繼續注冊仍從事執業活動的;
㈣超出注冊執業資格許可范圍從事執業活動并簽字、蓋章的;
㈤從事執業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㈥由于工作錯誤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㈦職業道德敗壞及服務態度惡劣的;
㈧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核準的不良行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權限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存在不良行為的,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在審查中發現的勘察設計企業及其注冊執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詳細填寫在《河北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上,在送達建設單位的同時,抄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以下程序對不良行為進行記錄:
㈠進行調查核實,收集有關證據;
㈡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㈢填寫《河北省工程建設活動不良行為記錄表》;
㈣對工商注冊地不在本設區市、縣(市)的本省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不良行為,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該企業或者機構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理意見、《河北省工程建設活動不良行為記錄表》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告其工商注冊地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㈤對省外勘察設計企業,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河北省工程建設活動不良行為記錄表》和證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告其工商注冊地省、直轄市、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㈥對處理結果和經核實的不良行為記錄,由設區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信息網上公布,并載入有關數據庫,納入其信用檔案;
公開、公布的保留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四條 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產生不良行為者認為記錄情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可以向設區市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應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核實,經核實發現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確有問題的,應當予以更正并重新公布;對經核實發現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符合事實的,維持原記錄,并告知提起異議者;對因記錄錯誤,對被記錄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一年內累計有5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或者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其列為不誠信企業,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撤銷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由發布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行為記錄管理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和對不良行為處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所在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